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承德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修某某为牟利,使用手机利用互联网为**互娱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建立赌博用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以“扎金花”游戏进行赌博,通过赚取“房费”差价的手段非法获利7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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