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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修某某开设赌场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修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承德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年10月22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修某某为牟利,使用手机利用互联网为**互娱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建立赌博用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以“扎金花”游戏进行赌博,通过赚取“房费”差价的手段非法获利7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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