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起诉人修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沧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1日王某某安排修某某驾驶大巴车(车牌号鲁******)从昆明运送37人到山东威海市文登,但该37人未能够查获证实是否是缅甸籍“三非”人员。2020年4月26日10时许修某某到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讯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修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修某某不起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