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修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70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南城县**********。202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修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修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下使用自制的电鱼机到本县株良镇******小溪边打了1斤野生泥鳅。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所捕泥鳅被放生。
本院认为,修某某实施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本县低保户、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修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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