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77号
被不起诉人俸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新庄**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销售合同过程中,骗取邓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购车首付款、定金、按揭贷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143701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俸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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