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俸某甲,曾用名俸某乙、俸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7********,傣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路**号**幢**单元**室。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俸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景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俸某甲在景谷县**镇**路**号“**店”与被害人曾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价格10万元,事后曾某某拿着俸某甲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到景谷县不动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交易时被告知证是假的才知道上当受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买卖合同、二手车售卖协议、房屋产权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黄某某、罗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本院仍然认为景谷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10万元现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俸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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