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一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4********,苗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分场**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驾驶琼D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时未悬挂号牌)载被害人马某某(被不起诉人配偶),途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和平镇林田村委会新民村槟榔基地自建道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驶出右侧路面后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经检验,候某某案发时所驾驶的车辆灯光系统判别评定不合格。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及情节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
3.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傅剑平
检察官助理:符文慧
书 记 员:李雅婷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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