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10月1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阿戛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2时左右,水城县**乡**村村民候某某、吉某某在水城县勺米镇勺米农村信用社门口捡到张某某的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177900012********),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之后二人通过勺米农村信用社取款机使用该卡分五次共取出人民币19000元。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