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2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甲饮酒后驾驶沪K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公路小港农业银行门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呼吸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侯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侯某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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