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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候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新日”牌电动二轮车沿立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立志路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38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检(2020年4月8日查获)的“新日”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候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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