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95********,酒泉市肃州区人,汉族,初中,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镇**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路**园**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酒后驾驶的甘F****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肃州区酒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巨龙御园小区北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候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08.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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