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90********,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酒后驾驶冀FD****号别克轿车,沿高碑店市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府晟源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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