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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4********,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的红色老年三轮摩托车,沿**镇**村**桥至**乡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镇**村**桥桥西头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候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6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无证醉驾无牌老年三轮摩托车的过程,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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