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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与朋友在大荔县**街“**烤鸭店”喝酒。22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A****0英伦牌小型汽车从大荔县**街“**烤鸭店”回**巷**村家里,车辆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荔县东关派出所南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醉酒后间隔时间较长开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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