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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3231975********,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街**委**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街**区。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左右,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与万某某(已起诉)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蓝天下东侧一家火锅店吃饭饮酒。吃完饭之后万某某驾驶候某某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蒙G*****)载着候某某沿甘旗卡镇甘旗卡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6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也不属于共同犯罪,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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