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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位于本县**镇**村**组的家中饮酒后,驾驶湘******小轿车驶往老城方向,途径辰阳镇东风社区先锋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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