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乡**村**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1时30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酒后与李某某、陈某某打一辆出租车寻找自己半挂车,反复寻找无果后,出租车司机段某某让候某某自己下车寻找,候某某产生不满情绪,下车后踹出租车车门,并用随身携带的酒瓶砸进车内,致使副驾驶乘客被害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段某某受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陈某某、段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物品退回被不起诉人候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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