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家住**镇**村**组, 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犯罪嫌疑人候某某从一名蔡姓男子手中接手了位于潼关县城关镇桃林路北段皇朝KTV斜对面二楼的游戏厅。2019年3月22日游戏厅开始营业,3月25日被民警查获,民警从现场查获赌博水浒传八台(一面单元)、推狮子机十六台(一面单元)、虎鹤双型三台(八面单元)、一统天下一台(八面单元),经鉴定其中具有上下分退币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共十六个单元。
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经营时间较短没有盈利,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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