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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77********,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甲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评估公 司”)估 价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临桂区*****号**湾*******单元***室,住广东省东莞市**花园****房。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同年10月28日提请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指定管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于同年11月13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江某某(另案处理)为了从郁南县农信社骗取贷款,与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郁南县农信社”)理事长徐某某、张某某等人协商,决定由江某某、陈某某共同从郁南县农信社贷款承接黄某某在郁南县农信社的不良贷款。在江某某以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和肇庆**贸易有限公司向郁南县农信社贷款过程中,徐某某、张某某同意江某某提供抵押物 贷款约1亿元。江某某为了从郁南县农信社贷款,在2015年1月以约4000万元的价格向叶某某购买了湖北省咸宁市**建材市场三期的部分商铺,指使手下蔡某甲将其购买的商铺评估至约1.55亿元。因原本对贷款抵押进行评估的深圳*乙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不能出具将贷款抵押物评估至约1.55亿元的评估报告,并且蔡某甲的哥哥蔡某乙(已判刑)是*甲评估公司的股东,且有出具土地房地产评估报告的资质。于是蔡某甲联系其哥哥蔡某乙,委托蔡某乙出具将贷款抵押物评估至约1.55亿元的评估报告。2015年2月9日,蔡某乙在未前往实地评估的情况下,按照蔡某甲将贷款抵押物评估至1.55亿元的要求,将湖北省咸宁市**建材市场三期的商铺评估至约1.55亿元,并且蔡某乙模仿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笔迹,在评估报告书上签字,出具了评估报告。候某某作为*甲评估公司的法人代表,未履行法人代表责任,任由蔡某乙私自承接业务,未妥善按照评估流程对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批,默许蔡某乙使用公司印章出具评估报告。江某某依托*甲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从郁南县农信社骗取贷款9700万元,目前相关贷款抵押物被郁南县人民法院拍卖和变卖,变卖价格3523.4880万元,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和变卖均未成交,给郁南县农信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已审查全部证据,仍然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罗展豪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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