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广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6日下午17时许,在广宗县**项目部办公室内,张某某与徐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候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已起诉)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2017年11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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