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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14时许,在八里罕镇汤前村2组,候某某与李某某因打牌的事撕打在一起,候某某用脚踹李某某,致左下肢损伤,左侧外踝骨折,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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