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7日16时许,**镇**村村委原主任侯某某到本村后的变压器处让村电工崇某某将村后的一个工厂的电停掉,崇某某没有停电,随后候某某和崇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候某某将崇某某打伤;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崇某某胸骨柄顶端右侧骨折,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c条规定的内容,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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