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门口,住户刘某某酒后准备开小区大门将其电动车推出去,向被不起诉人门卫候某某要小区大门的钥匙,候某某称其不知,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刘某某用拳头击打候某某面部,候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门卫室门口的台阶上,并骑在刘某某身上对其殴打,二人分别致对方不同程度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刘某某的陈述、候某某的供述、苏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