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因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妻子李某甲(不起诉)与被害人李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在一起,侯某某看到后参与殴打李某乙。经鉴定,李某乙腰1-3椎左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手食指末节完全缺失评定为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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