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144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0********,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10时许,与张某某、王某某在昌平区**镇**苑东门门外路边因收废品抢生意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互殴过程中侯某某倒地时将张某某拉倒在地,致使张某某肋部受伤,后被民警查获。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张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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