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1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0********,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10时许,与张某某、王某某在昌平区**镇**苑东门门外路边因收废品抢生意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互殴过程中侯某某倒地时将张某某拉倒在地,致使张某某肋部受伤,后被民警查获。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张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