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3072,满族,初中文化,住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大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期间,侯某某多次驾驶自家三轮车到**街道办事处**街道村**山,用手锯将山上被过火的树木伐倒并拉回家中,堆放于自家门前。经勘察,侯某某盗伐林木145株,立木蓄积2.7544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盗伐树木返还瓦房店市**办事处**村。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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