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001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经商,现住泸溪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向某某一直将自己的一辆黑色美利达牌挑战者800型自行车停放于泸溪县武溪镇屈望社区一中教师宿舍大门口,并用自行车锁将车子锁在树上。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行至泸溪县武溪镇一中教师宿舍,将自行车锁扯烂后,把自行车盗走。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为2733元。
2019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泸溪县美利达自行车店被抓获归案。同日,泸溪县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处将被盗自行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向某某。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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