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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镇**村委**村。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所在的蒙自市**镇**村委**村小组,为盘活集体经济,带动群众脱贫,准备在集体所有的新寨箐(小地名)林地下发展林下经济,栽种金花茶。该村向冷泉镇人民政府报告获批后,召开村民会议,按群众栽种需求,将林地划分到户,但要求栽种过程中不能毁坏原植被。2018年5月起,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在栽种金花茶过程中,先后两次擅自在新寨箐(小地名)林下砍伐幼树。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毁坏林木的林地面积为49.02亩,林下砍伐幼树总株数1288株,属防护林(在蒙自市公益林区划范围内);树种为栎类。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288株幼树的价值为人民币390元。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蒙自市**镇**村委**村党员活动室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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