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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郑检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男性,1987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219870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某镇某村某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8时许,陕西省某公司员工候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及B级或B级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驾驶陕西某公司一辆厦工牌胶轮压路机在G2**第四标段封闭道路施工现场进行压路施工作业时,不慎将正在该区域作业的工友王某某压伤,后王某某经南郑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现场检查后确认死亡,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公(司法)鉴(尸)字[2020]0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死者王某某系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双肺及肝、脾破裂大出血死亡。2020年11月4日死者王某某家属与陕西省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当日死者家属向被不起诉人候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其所在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有悔罪表现。鉴于被不起诉人候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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