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65********,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现住临城县**公司旁边。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12月3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及妻子李某甲因债务纠纷,到被害人尹某某家中与尹某某及妻子李某乙发生争执并厮打,经邻居劝导离开后,二人先后再次进入尹某某家中,与尹某某、李某乙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尹某某、李某乙、候某某、李某甲均受伤,经法医鉴定,尹某某、李某乙的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临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尹某某、李某乙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出警视频2份、视频截图;5.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7.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市院批复、本院检委会审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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