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号**苑**栋**单元**号,住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号**苑**栋**单元**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候**在观山湖区中铁逸都**区**号门面门口停车位从被害人李*宝马3系白色轿车后备箱内盗窃一个黑色双肩包(双肩包内红色客所思声卡1台,经鉴定,价值为:1469元)和一个黑色单肩包。
案发后,候**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大程度化解了社会矛盾,社会危害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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