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乙,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垸**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团风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退查重报,重报期间,本院自行补充侦查。
团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戴某某经漆某某介绍与倪某甲、何某某、倪某乙认识,并承接了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的水库整险工程,在签订合同之前,倪某甲等人要求入股项目,戴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给钱就可以入股,但倪某甲等人一直未给钱。2015年2月17日,戴某某和周某某和到发包方胡某某的公司结进度款,结完后碰到等在公司的何某某、倪某乙,戴某某认为工程能赚钱,鉴于倪某甲、何某某、倪某乙曾帮忙,经协商便到团风县新车站对面的中国银行取钱,当场取现1万元,另5万元转账至漆某某卡中,共计6万元。2016年2月4日,戴某某和周某某和到发包方胡某某的公司结进度款,结完账后,被在公司等候的何某某、倪某乙带至黄州**宾馆,期间戴某某和周某某和被何某某、倪某乙、倪某甲等人辱骂及语言威胁,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个多小时,戴某某在宾馆内拿出账本表示工程已亏本,但迫于压力,最后转账到何某某建行卡5万元后两人才得以脱身。
倪某甲、何某某、倪某乙以出项目(前述项目)为由分两次向戴某某索要11万元,但未提供合伙相关的证据,其主观上还是编造理由索要钱财。但戴某某在第一次给6万元时是通过协商而且基于倪某甲、何某某、倪某乙在工程进行中帮助解决了工程纠纷,第二次戴某某不愿意给钱是因为工程已结账,工程方量未到未能按合同结算可能亏本,并且倪某甲、何某某、倪某乙在宾馆中有辱骂、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因此,认定敲诈勒索金额为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团风县公安局认定倪某乙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乙不起诉。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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