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6月27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兴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倪某乙伙同倪某甲(另案处理)购买了周某某位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山肚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2日至3日期间,雇人擅自将该处的桉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均为桉树,总蓄积量为15立方米。
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倪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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