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倪**,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2014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倪**明知徐**(已判决)组织赌博活动,将位于新野县溧河铺镇田口村倪庄自然村其三叔倪**家空闲房屋提供给徐**用于赌博活动,后被公安局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查获赌资9367元,参赌人数17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实施了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行为,但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均未达到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倪**作出不起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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