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乐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0日,倪某某从被害人叶某某处租赁了项某某的浙C2****福特汽车。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明知倪某某的福特汽车系租赁的汽车,仍帮倪某某联系陈某甲抵押借款。倪某某和陈某乙将浙C2****福特汽车抵给陈某甲借款7万元。被用于诈骗抵押的汽车价格经鉴定为4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清市公安局认定温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主观上有帮助倪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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