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庄**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018年1月,张某甲向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借款后未按时归还借款,且无法联系。2018年10月16日15时左右,倪某某在红塔区北苑路其经营的**酒吧旁边看见张某甲,并将其搂到酒吧二楼办公室谈还钱的事情,并先后安排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看守张某甲,期间倪某某让张某甲写了一张金额为11000元的欠条,并让张某甲联系其母亲想办法还钱。16时左右,张某甲母亲到酒吧表示同意还款9000元,并在张某甲所写的欠条处注明。17时许,张某甲从**酒吧离开,到玉兴派出所报案。张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2小时,其间,倪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手机拿走不让其打电话、并对其进行恐吓,用脚手对其进行殴打。
2017年11月,倪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共同出资用于非法放贷收取高额利息,并于2018年雇佣周某乙、刘某某负责催收借款。后周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对借款人沐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及其家属进行言语威胁、到借款人家中用红色油漆喷字、用喇叭喊话等暴力方式催收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水果刀一把退回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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