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交通肇事案)(倪登科)(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刑不诉〔2016〕5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0********,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豫N*****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斜过道路的张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死亡,倪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倪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