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郑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引线中国石油加油站入口处,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让其妻子拨打110、120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倪某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向被害人赔偿各项费用,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倪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倪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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