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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方县**政府职工,住中方县**镇**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7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由中方县泸阳镇开往中方县花桥镇方向,15时40分许,途经中方县泸阳镇下坪村路段时,恰遇被害人董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其同向前方路边上行驶,由于倪某某驾车未注意观察同向前方车辆的动态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追尾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同月2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倪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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