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交通有限公司第**分公司驾驶员,住本市虎丘区**花苑**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广奇,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5**** 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沿本市金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桐泾路路口向北右转弯过程中,客车车头撞到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步行的顾某某,致顾某某倒地受伤,经送苏大附二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3日死亡。经鉴定,顾某某符合在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扩张等疾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损伤手术治疗后,发生严重的肺部感染致以呼吸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与顾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顾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苏大附二院的死亡记录、调解协议、赔偿凭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1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在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为次要因素,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