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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1********,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8年1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2019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叶波律师、范瑶瑶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伙同周某某、卞某某为拓展非法放贷客源,卞某某在周某某的指示下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通过网络非法向他人购买京东客户数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购买或者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证明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窃取、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且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系为合法经营,无证据证实其有非法获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发还被不起诉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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