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集团运输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巷**号**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巷**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两轮摩托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湖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倪某某不配合进行测试,随后民警将倪某某带至执法办案区,倪某某配合民警提取了其血液样本,随后公安机关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
2020年8月17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93.61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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