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街**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凌晨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8****号牌小型轿车从晋安区长福路王庄阿咪大排档出发,途经长福路、国货路、连江中路、鳌峰大桥,沿鳌峰大桥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10月1日凌晨03时41分许,行驶至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2.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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