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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C****小型轿车由三门县健跳镇东都KTV驶出,0时59分许,行驶至三门县健跳镇健跳中学门口与杨某某发生纠纷被举报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倪某某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抽取血液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人车合影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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