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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汉族,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盐都区********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酒后驾驶青A0N***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由东向西行至黄家滩新村北口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28.5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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