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373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天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天台县**小区**幢**室。2009年8月2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汽车途经天台县**街道**路**场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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