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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浙GD3*****号新能源小型轿车由人行道驶入义乌街,与沿义乌街自南向北直行的由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浙G*****号小型面包车相遇,未让该面包车先行而别挡了面包车。倪某某因受到陈某某的言语责问而不满,又在义乌街上多次故意减速别挡行驶在后的该面包车。陈某某被激怒后驾车跟随倪某某驾驶的轿车驶入环城南路,二人进行追逐,陈某某驾车超过该轿车后故意连续两次减速别挡,在环城南路至东阳街左转车道处被该轿车追尾撞翻,造成两车车损和道路中央绿化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立即报警,陈某某和倪某某在现场等候,随后接受出警民警的调查。

以上事实,由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证据证明: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事故照片、驾驶证、车辆信息、违法记录查询单、前科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声像资料登记表;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追逐竞驶并造成交通事故,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倪某某未超速行驶,无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未造成人身伤害;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故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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