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抚宁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许,倪某某酒后驾驶冀C*****沿碧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洋河大街路口时被交警大队夜查酒驾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民警抽取其血样送检,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倪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19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无肇事行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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