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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6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辽宁省营口市**办公室工勤编制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小区**甲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35分,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倪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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