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7********,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商住楼**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2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川CF****小型轿车由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方向经西山路、光大街、滨江路往自流井区三八路方向行驶,20时05分许,当行驶至自流井区三八路铁路桥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倪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檀木林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倪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9.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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