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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4********,汉族,中专文化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政府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贵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贵阳市白云区**道时,撞到正在人行横道上打扫路面的被害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及贵A*****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倪某某委托同车人员报警、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救援、民警出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系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白云区分局认定,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事后倪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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